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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水利局安全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水利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机制,强化我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安全生产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或专业技术人员,经吉安市水利局正式官网公告,为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管理咨询和专业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吉安市水利安全生产专家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征集入库对象:

  (一)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从事水利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水利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丰富安全生产管理或技术经验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专家入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和党纪政纪处分记录;

  (二)具有水利、建筑工程、机械电气、安全等相关专业的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安全评价师资格等证书,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业务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资深专家除外),能够服从调遣,在精力和时间上能够保证参加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六条专家库成员以自愿参与、征集遴选、择优选聘为原则,按下列程序选聘入库:

  (一)按照本人自愿原则,由专家个人申请,填写《吉安市水利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注册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盖章同意。自由职业者和退休人员自行申报。水利部、江西省水利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凭有关佐证材料直接选聘为我市水利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

  (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专家进行初核,筛选后报市水利局审查,按照择优原则,确定专家名单。

  (三)吉安市水利局将审核通过的专家名单在市水利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入选吉安市水利安全生产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告。

  (四)水利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3年(自发布公告之日算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提供技术服务:

  (一)对接我市辖区内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专项巡查等提供技术支持;

  (二)参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评审和跟踪指导工作;

  (三)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等工作;

  (四)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开展同类多发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工作;

  (五)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工作;

  (六)参与相关专业领域安全科技项目及应急预案评审、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专题调研与风险评估;

  (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八条专家在执行任务时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事故调查、隐患评估结论要有充分的依据,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三)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评审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依规获得参与专家服务工作的相关劳动报酬;

  (三)以书面方式自愿申请退出专家库;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服从市水利局或专家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专家应当对出具的论证意见签名确认,并对论证意见的结论负终身法律责任;

  (三)参加相关论证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接受市水利局监督和管理,如遇工作调动或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市水利局;

  第十一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属实后,由市水利局解除聘任:

  (一)所负责检查的项目未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造成一般责任以上或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不接受专家管理机构工作任务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三)利用专家身份违规谋取非正当利益和打击报复的;

  (四)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被证实有犯罪行为或严重违法行为的;

  (五)开展技术服务过程中或事后,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向公众、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透露相关信息或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专家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七)因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等其他原因的。

  第十二条专家因身体、工作等无法继续提供技术服务工作的,由本人向专家管理机构提出解聘申请,报市水利局同意后移除出专家库。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吉安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吉安市水利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申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