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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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水利局制定了《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征求意见函),并于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9月3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征集期间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现将此条款予以公示。
《吉安市水库水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自由裁量细化标准:1、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水库水功能区和水库水质保护区保护标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2、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坏水库水功能区和水库水质保护区保护标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一千元以上至二千元罚款。
2023年11月29日